溧阳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22:15:37
盛建良讲话内容 涉及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向公务员靠的具体内容 (2009年 溧阳)快!!!!!!!!!!!!!!!!!!!!!!!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发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发〔2008〕116号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8日
  生效日期:2008年08月01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为完善全市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分别为:男性60周岁;非农村居民户籍的单位女工人以及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女参保人员中原为固定工工人身份的50周岁,其他女性55周岁。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休,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的女性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参保人员在非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已改制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再作为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

  凡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建立工种变动台账和档案,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向企业所在地的劳